跳到主要內容
-
必須參加技能檢定,才能發給技術士證,持國外證件依現行法規規定,未便據以核發技術士
證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6.08. (82)臺勞職檢字第2217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8日
根據我國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
檢定」及第三十三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之規
定,必須參加技能檢定合格者,才能發給技術士證。持國外證件,依現行法規規定,未便據
以核發技術士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31. 勞中一字第0970100039號令不再援用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