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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雇主為聘僱外籍勞工刊登報紙與求才表上的工作時間不符,是否需重新刊登求才廣告疑 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2.10.13. 臺勞職業字第07155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0月13日
    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之求才或求職申請
    表件,經發現有記載不實、記載不全或違反法令,應通知其補正。準此,雇主所刊登求才廣
    告或求才登記所載工作時間雖不一致,但尚無違反勞動法令者,無須重新辦理求才廣告。又
    雇主所刊登求才廣告所記載待遇下限高於合理勞動條件之限者,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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