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冷凍空調裝修」等職類技能檢定合格者,是否視同已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之訓練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11.30. (82)臺勞安二字第79113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30日
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第六款「以乙炔熔接裝置或瓦斯集合裝置從事金
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之作業」應受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其訓練課目著重於加強該等作業之
安全衛生及事故預防,現行「冷凍空調裝修」、「氣銲」、「板金」、「冷作」、「配管」
、「打型板金」、「熱處理」、「沖壓模具」、「艤裝」等九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雖
有涉及乙炔(氣體)割切、銲接、加熱等技能項目,惟查上開規則尚無因此免受訓練之規定
,仍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