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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12.20. (82)臺勞安三字第76289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2月20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如左:
     一、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
       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二、輸入、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品之事業。
     三、零售車用燃料油(氣)、化學原料之事業,使勞工裝卸、搬運、分裝、保管上述物質
       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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