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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的所出具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簽署欄,可否由已
離職之原主任委員蓋章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1.12. (83)臺勞動三字第00967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月12日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故勞工離職,其原有勞
動契約業已終止。該離職之原主任委員自無從覆行原有勞雇之義務。又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親定:「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
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故本案似宜由主管機
關輔導該事業單位辦理異動改派,以利正常運作;如因停工員工均已離職無法辦理,亦應由
事業單位另籌經費支應該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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