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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申報外國籍員工加保,如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備查函,不得受理加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6.02. (83)臺勞保二字第39223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6月2日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又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國籍員工於加保時應檢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另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中央
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四十五條亦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工作,應檢具有關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投保單位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同意備查函,不得受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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