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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基隆港進出口貨物裝卸作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6.07. (83)臺勞安二字第387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6月7日
    主旨:有關基隆港進出口貨物裝卸作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三年五月廿六日基棧勞安字第一0八一號函。
     二、靠泊我國港口裝卸之船舶,其機具與裝卸設備,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及有關之國
       際公約規定,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五條已有明定,至船上機具與裝卸
       設備如經中國大陸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可否裝卸貨物乙節,宜由航政主管機關認定其
       是否合於「船舶設備規則」有關驗船規定,請逕洽該管主管機關辦理。
     三、依同標準第五十四條規定,雇主應僱用合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人員,擔任超重
       機、堆高機之操作。又於國外受人字臂起重桿、堆高機操作訓練,領有證書者,目前
       尚無抵免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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