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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其受益人申請遺屬津貼,是否為沌獲法律上之利益?受益人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有無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規定之適用等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6.09. (83)臺勞保二字第36836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6月9日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
    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現修正為第九
    十二條)規定;遺屬津貼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其所具之給付申請書及收據,應由法定代理
    人答名蓋章」。同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現修正為第九十三條)復規定:「依本條例第六
    十五條規定,受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遺屬津貼為法定給付,需經申請始得領取。經
    查本案張文秀先生死亡,三個女兒均為未成年人,其中有二人係限制行為能力者,另一為已
    結婚有行為能力。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案得由已結婚之女兒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五條暨同
    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現修正為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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