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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貴部所屬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可否適用比照就業服務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聘用外籍專任行政、研究人員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 83.07.09. (83)臺勞職業字第250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7月9日
    按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所從事之研究,均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前提,且重大政策之
    規劃及各學門之基礎研究,均以中央及省(市)政府為主,爰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但書
    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所聘僱之顧問或研究人員例外無須申請聘僱許可。因之,依本條之
    立法精神觀之公立大專院校並非屬於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行政單位,亦不屬中央政府
    及省(市)政府之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另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門性或
    技術性之工作」,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認定之,有關「行政人員」之工作,係指
    從事一般行政業務處理之工作而言,與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顧問」、「研究」工
    作性質不同: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內行政單位,如教務處擬聘僱外籍專任行政人員者,因不符合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不予許可。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依規定設實習、實驗、研究、推廣、輔導等單位,如附設醫院、農(
       工、林)場、研究中心等擬聘僱之外籍專任行政、研究人員者亦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不予許可。至於聘僱外籍研究人員乙節,須符合就業服務法施行
       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始得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三、至於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為執行政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委託之專案研究所聘
       之外籍專任研究助理乙節,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主體係中央政
       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個人不包括在內。
     四、有關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基金會得否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員乙
       節,按該文教財團法人基金會,既為法人組織,為獨立個體,無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五、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人員乙節。如該公立社會教育機構係依中
       央或省(市)政府組織法規設立,並有預算之單位者,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之適用,得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人員工作。至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因非政府機
       構,自無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六、有關貴部許可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得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
       僱外國人擔任研究人員乙節,則應視該學術研究機構是否依貴部組織法設立,並為貴
       部預算之單位者而定。如符合上述要件,即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
       用。
     七、前述三五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工作」,須依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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