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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局消防隊購置在五0公升裝之高壓儲氣鋼瓶參具申請檢查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13. (83)臺勞檢二字第66308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13日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八月八日警消字第五六九四八號函。
二、依本會八十二年六月七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三三三二九號函釋:「....高壓氣
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00公升以
上者。....」。如該等設備其內容積僅為五0公布,自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
條規定所稱之危險性設備。
三、檢送八十二年六月七日台八十二勞安字第三三三二九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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