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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11.03. (83)臺勞安二字第88882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第六款所稱船舶所有人暨靠泊本國港口之外籍
       船舶所有人之所指…另船上機械、器具、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等諸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八十三)高市勞局二字第一五三五二號函。
     二、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條第六款所稱船舶所有人,係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三
       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所有權登記者。
     三、所詢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為雇主或事業單位乙節,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
       雇主,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專業單位依同法第
       二條第三項規定,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雇主或事業單位之認
       定,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有關船舶檢查於船舶法及船舶檢查規則已有特別規定。碼頭裝卸作業安全衛生一般檢
       查,經查尚未涉及船舶法之罰則部分。
     五、本案 貴局勞工檢查所擬引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條款為何?請惠予說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16. 勞安 1字第0970145028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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