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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4.05.10. (84)職檢字第9173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10日
關於甲、乙級技術士之比照學歷問題,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
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
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銓敘部七十四年十月解釋同意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
至八十年十一月「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廢除以學、經歷取得任用資格之規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9.19. 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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