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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雖已移民他國,得由原投保單位依規定繼續為其辦理參加
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6.22. (84)臺勞保二字第1187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2日
查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五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
人續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退保及加保。本案前開人員雖已移民他國,如無違反前開規定,得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日止,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現修正為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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