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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保險自願投保單位於員工在職期間申報退保,當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罰鍰及賠償 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8.14. (84)臺勞保三字第1278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14日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
    保。」是以投保單位非有同條例第十一條所定員工離職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現修正為
    第十八條)所定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等情事,不得將在職員工退保。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
    而將員工退保,當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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