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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須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之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29. (84)臺勞檢一字第131274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29日
    營造業作業地點隨工程進度改變作業地點之情形,對同一工程不同樓層或地點,發現違反前
    次檢查通知限期改善規定相同情形時,得不須另行通知限期改善,而逕予處分,以保障勞工
    安全與健康,惟於記載違法事實時,應敘明雇主在何種情狀下(例如某項工程)未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五條為必要之設備及措施,違反其附屬法規第某條,下次檢查有相同之違反情形
    時,即可逕予處分,不指明在特定作業地點(例如樓層)違法,以因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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