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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85.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
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5.04. 臺八十五勞保二字第1136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4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
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
查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
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業已明定我國承認外國裁判之效力。惟因
兩岸關係特殊,復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中針對臺灣地區人民在大
陸地區犯罪者,與刑法第九條作類似規定。是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六十條(85.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
確定判決為準,應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 85.5.4.臺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一三六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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