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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事業單之工程所在地,經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如何處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7.3. (85)臺勞動三字第1212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3日
一、查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十條:「違反勞動基準法事實發生地與
雇主或事業單位所在地非為同一主管機關管轄時,得委託執行之。」因此,事業單位
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時,應由事實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課處行政罰鍰;惟
何者係違反前開規定之事實發生地,仍須究明。查依現行「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
督委員會。至於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應如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疑義,前經內政部於
主管勞工行政時以七十五年八月三十日(75)台內勞字第四三0一00號函(影本隨
附)略以;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財務、人事獨立,得自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準此
,勞工檢查單位檢查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查知該分支機構未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如該分支機構非財務、人事獨立者,由於依法該分支機構尚不自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是項違反事實撥生地仍應認係其事業主體所在地,有關行政罰鍰之課處,應由事
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
二、本案關於雲林縣立案之○○營造有限公司設於嘉義縣之工程處所,經查未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如該工程處所係財務、人事獨立之分支機構,自構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應由違法事實發生地之主管機關即嘉義縣政府課處行政罰鍰,並進一
歲輔導其為適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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