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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地區之華人,在臺工作是否須申請工作許可及參加勞工保險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8.02. 臺八十五勞職外字第1714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8月2日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國
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用
之」之規定,所適用對象為中國人兼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
國護照而未設籍者,必須準用外國人之規定。
二、中國人未取得外國國籍者,不適用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故港澳地區之中國人,未取
得外國國籍,而持臺灣地區人民出入境證入境者,不適用前述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即
港澳地區人民持臺灣地區出入境證者或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三、按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該保險係為強制保險,故上述港
澳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其工作單位得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依勞工保險條
例有關規定為其申報加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5.08.02. 臺八十五勞職
外字第一七一四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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