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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欲自他國聘請飼養鴕鳥技術人員來華工作,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21. 臺八十五勞職外字第1482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21日
查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就業
服務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明文規定,復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之
工作有明確之定義解釋,請農委會本諸權責認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2.21. 臺八
十五勞職外字第一四八二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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