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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4.7.(86)台勞保一字第01358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4月7日
一、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職業工會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即
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投保單位應負責彙繳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予保險人。投保單位因故不及
於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
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先行墊繳。職
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該工會得代
為加收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
二、次查勞工保險係強制保險,工會會員經參加勞工保險以後,非依同條例規定或經所屬
工會除名退會,不得任意將其退保,否則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
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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