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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區居民在臺灣地區工作參加勞保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6.08.28. 臺八十六勞職外字第0354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28日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
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
用之。」其所適用對象為中國人兼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
護照而未設籍者,必須準用外國人之規定,始可在華工作。準此,香港、澳門居民分
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前,其未取得外國國籍,而持臺灣
地區出入境證者或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得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但自民國八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有關香港居民在臺工作問題,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須經「許可」方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二、綜上所述,投保單位應檢附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為該香港居民
辦理勞工保險;至於澳門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由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有關澳門居民
在臺灣地區工作參加勞保乙節,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86.08.28. 臺八十六勞職外字第0三五四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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