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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發布施行,八 十六年九月底起彙繳八十六年七月份以後之會員勞工保險費,得依本處理要點規定列報 發文機關: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勞工保險局86.8.30.(86)保財字第600253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30日
    主旨:「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自本(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發
       布施行,屆時各職業工會自八十六年九月底起彙繳八十六年七月份以後之會員勞工保
       險費,得依本處理要點規定列報欠費名冊至局。務必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台(86)勞保一字第0二三五九0號函核定
       辦理。
     二、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有關八十六年六月份以前勞工保險費之收據,仍請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四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
       十八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勞保二字第九九一五五號函、八十四
       年十月五日勞保三字第一三六七0二號函示辦理,不適用本處理要點相關規定。
     三、檢附「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乙份。
       附件: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所屬會員被保險人欠
       繳勞工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催繳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會未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將所收保險費彙繳本局時
       ,本局應依同條例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
     三、工會於所屬被保險人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繳納保險
       費時,應先行墊繳。
     四、工會於所屬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而無法為其繼續墊繳時,應於彙
       繳當月份保險費時,一併造具當月份欠費名冊送交本局,並以掛號函通知被保險人已
       加計滯納金並暫行拒絕給付。該掛號函及執據工會應建檔保存。
     五、工會依前點規定應送交欠費名冊而未於彙繳期限屆滿前送交者,經本局通知補送,如
       仍未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送時,本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六、經工會向本局申報為欠費之被保險人,所屬工會應代為加收欠費期間之滯納金。
     七、本局自工會申報欠費名冊之日起,對欠費被保險人建檔追蹤加保情形,並自加收滯納
       金十五日後仍未繳清保險費者,得暫行拒絕給付。
     八、經本局建檔之欠費被保險人,由其他投保單位加保時,本局應通知該被保險人速向原
       屬工會繳還欠費並副知該工會,俟欠費繳清後始恢復給付。
     九、工會對所屬欠費被保險人,於本局建檔一年期間內,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
       作,得依相關規定予以除名、退會,並申報退保,保險效力至申報退保當日廿四時停
       止。屆期如未申報退保,本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工會應於被保險人繳清欠費之翌日將所收之款項繳交本局並檢送繳清名冊及繳款收據
       影本,以憑恢復給付。
     十一、本局計算被保險人個人欠費之保險費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滯納金之核計
        亦同。
     十二、工會繳納保險費應依本局開具之繳款單,扣除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申報額後,自
        行填具繳款單,載明實繳金額至本局指定之銀行繳納,工會彙繳被保險人補交之欠
        費時,其繳納方式亦同。
     十三、工會經本局依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於請
        領保險給付時,應檢附該被保險人已繳費之證明單據,以憑核發給付。
     十四、工會應依式造具之欠費名冊及繳清名冊,其格式由本局訂定之,若以媒體申報者,
        其格式及相關配合措施另洽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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