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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問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6.(86)台勞動一字第053875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月6日
主旨: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問題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八六)勞二字第三二三一六號函。二、查公務機構技
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臨時僱
用人員如擔任之工作與上開人員相同者,自屬上開人員範圍,均應適用該法規定。
三、關於工作規則之訂定,如各公務機構僱用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三十人以上
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即各縣、市政
府)核備。
四、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組成,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三條規定,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公務機構技
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由各公務機構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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