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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端函詢取得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有否提敘晉級之法令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8.02.09. 八八職檢字第0025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9日
說明:
一、復臺端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函。
二、按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
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
又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一款規定:「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故臺端若取得乙級或甲級
技術士證得逕向所服務單位申請比照職業學校畢業或專科學校畢業敘薪,又臺端若僅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則應俟報名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取得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
學力證書後,再向所服務單位申請以職業學校畢業敘薪。
三、檢附「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乙份,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8.02.09. 八八職檢字第00二五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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