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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事業單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4.30.(88)台勞安一字第017165號(不予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30日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北市勞二字第八八二一0七九七00號函
       辦理。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
       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另同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
       或會員代表選舉之;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
       會中之「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如係依上開原則選舉產生者,自符合會同勞工代表
       訂定之規定。
     三、內政部六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六八一三號函不再援用。
       〔原內政部65.04.30台內勞字第6813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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