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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持旅行證來臺居留之澳門籍人,須否申請許可暨有無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07.30. 臺八十八勞職外字第00333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30日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
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
準用之。」其所適用對象為中國人兼具雙重國籍者,其持用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
國護照入境而未在華設籍者,必須準用外國人之規定,經申請許可始可在華工作。準
上所述,澳門籍人倘具有雙重國籍身分而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入
境而未在華設籍者,則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可在華工
作,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又如未具雙重國籍僅係取得葡萄牙政府製
發專為澳門居民適用之護照,並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境
者,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得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
二、再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港澳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查行政院依上開
規定,以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臺(八十六)僑字第二五二00號函僅就涉及香港部分
,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至於澳門部分,則尚未定施行日期,因此澳
門籍人目前尚無港澳條例之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07.30. 臺八十八勞職外字
第00三三三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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