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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可否再請領死亡給付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8.12.(88)台勞保二字第02482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12日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
效力即行終止。」所稱不能繼續從事工作,應依事實認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終止後,發
生之事故,未符同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自不予給付。本案被保險人於領取殘廢給付後,若
符合上開保險效力終止之事由或經查明不能繼續從事工作,則於保險效力終止後發生死亡事
故,當不能請領死亡給付。至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身體殘廢
不能工作,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
廢給付。」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
其受益人得擇一請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4.29勞保 2字第0970140172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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