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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查報車輛是否為遊動廣告車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1.11.北市法一字第09530003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1日
    主旨:有關函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查報車輛是否為遊動廣告車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北市交三字第09436022900號函。
     二、按本會前以94年 6月16日北市法一字第 09431048600號函建議 貴局就「遊動廣告車
       輛」宜定義為「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身上設置廣告以宣傳自身或他
       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亦即無論車體上所設置廣告是否與車輛所
       有人自身業務相關,若其已具廣告宣傳之性質,此時即應視該車輛是否以廣告宣傳為
       主要目的或用途之一,據以認定該車輛是否屬於遊動廣告車輛;今案內所附車輛照片
       顯示,已兼具廣告宣傳之作用,應得認定係屬專供或兼作遊動廣告車輛使用,須受遊
       動廣告車輛之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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