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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保險給付暨相關補償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4.25. (89)臺勞保三字第0014033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25日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又,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
    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除應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請求,由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
    險給付之一部份或全部者,投保單位於墊付後,得於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取得該被保
    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證明,請求保險人將其墊付金額逕寄該投保單位歸墊外,應逕匯被保險人
    或其受益人收領。本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核發,應視個案事實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
    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
    條例或其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抵充之。至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
    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用以抵充同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
    負擔之職災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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