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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罹患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 永久不能復原者,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者,始得請領職災殘 廢給付。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5.10. (89) 臺勞保三字第00187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10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罹患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
    永久不能復原者,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者,始得請領職災殘
    廢給付。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
    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但該傷病引起之相關併發症及再復發者,非屬同條例第四十七條
    所稱同一傷病,得申請職災住院診療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10. (89) 臺勞
    保三字第00一八七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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