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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汽車商行所提陳情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1.02.北市法一字第09432561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汽車商行所提陳情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2月28日北市交三字第09435958100號函。
     二、有關三兆汽車商行所詢事項,謹分述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第 1目及第 2目規定,關於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
         及管理與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按遊動廣告車輛
         行駛、停放於本市道路上,攸關本市道路及交通管理,本府自得基於權責訂定自
         治規則,即臺北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為管理。
      (二)又有關遊動廣告車輛禁止停放本市道路,係本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
         規定先行公告,如有違反該項公告者,則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及第 3
         項規定處理;至管理辦法第 5條規定:「遮蔽廣告內容之遊動廣告車輛,除國定
         例假日外,於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不得停放於本市道路,違者逕行拖吊。
         」僅係就遊動廣告車輛以遮蔽廣告方式意圖規避前揭公告及處罰條例之處理者,
         明文規範仍屬遊動廣告車輛有違規情事,而應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 3項規定予以
         拖吊移置。
      (三)另有關公共汽車得以排除免徵收行政規費乙節,卷查係考量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
         告者,須依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規定,保留車輛數20%之車
         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作為政令宣導,已有回饋公益廣告版面,且其廣告隨公車
         行駛而移動,無占用公共停車空間之虞,爰免予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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