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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僑生畢業後回僑居地服務滿兩年,可申請在臺工作,惟若在學校當國科會的專任助理兩 年,此兩年的工作經驗是否可算是以上所稱之工作經驗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2.20. 八十九職外字第0473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一、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僑生,除情形
       特殊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服務,以符合僑教宗旨。
     二、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意旨,曾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者,得申
       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三、另依就業服務法(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又為保障國人工作權,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
       工作,以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九款為限。另外國人若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
       為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係指須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
       系所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具二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始能勝任之工作。
     四、綜上所述,你畢業後必須先返回僑居地服務,始得申請來臺工作。至於你在在學期間
       當國科會的專任助理兩年,此兩年的工作經驗,可否算是本法施行細則所稱之「二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疑義,因此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應視你來臺後所申請
       工作之性質,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2.20. 
       八十九職外字第0四七三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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