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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雙重國籍人士參加勞保審核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91.01.11. 九十保承字第60572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11日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單一國籍或雖為雙重國籍人但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者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之審核受理原則,修正如說明三、四,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臺九十勞保二字第00六0八一八號函辦
       理。
     二、上開函示:「有關中華民國單一國籍或雖為雙重國籍人但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在國
       內設籍者,如其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之要件,得依規定辦理參加勞
       工保險。本十二年九月八日臺八十二勞保二字第五四九一四號及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八十三勞保二字第八六二一九號書函停止適用。」
     三、投保單位如申報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勞工加保,不論其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
       內設籍,請於加保表註明其為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身分,即依上開函示逕予受理加保,
       不需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投保單位如申報雙重國籍勞工加保,請於加保表註明其為雙重國籍身分,並檢附中華
       民國護照及國內設籍資料影本,即依上開函示逕予受理加保。如其非持中華民國護照
       入境,或未於國內設籍,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仍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始得辦理加保。(行政
       院勞工保險局91.01.11. 九十保承字第六0五七二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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