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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雇主預扣外籍勞工稅款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 91.06.27. 勞職外字第09100286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27日
主旨:有關函詢雇主預扣外籍勞工(以下簡稱外勞)稅款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函。
二、依財政部賦稅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臺稅一發第0八九0四五八一八九號函略以
:外勞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
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其扣繳稅額應依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居留
預計將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者,按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自始依規定辦理扣繳;惟每
次扣繳稅額如不超過二千元者,得免予預先扣繳。準上,若外勞符合上述免予預先扣
繳規定者,雇主得免予扣繳,惟若雇主仍予扣繳,而該外勞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
雇主仍未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惟若該外勞已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雇主
仍執意繼續代扣繳者,雇主已涉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
三、另依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臺稅一發字第0九一00二八四七一號函規定,
外籍家庭監護工或家庭幫傭之雇主尚非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扣繳
義務人,不得按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之規定,自給付予監護工或幫
傭之薪資中扣繳稅款。準上,若上開雇主於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監護工或家庭幫傭之薪
資中扣取稅款者,即涉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91.06.
27. 勞職外字第0九一00二八六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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