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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條僅適用於受僱勞工,至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係針對該法第 9條 第 1項所定勞工之範圍加以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06.16.勞安1字第092002878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6日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僅適用於受僱勞工,至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係針對該
       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之範圍加以規定。
     二、自營作業勞工之定義,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規定。而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
       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而言。農事工作者或在馬路邊賣
       玉蘭花者,如有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加入職業工會為會員者,而於勞動工作時發生
       職業災害,符合本法第九條規定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該局依據
       個案事實審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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