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董事長及依公司法設置之經理人,其退休金得否支應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08.06. 勞動一字第0920043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6日
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九二條及第二0八條規定,董事長及依該法設置
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
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
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08.06. 勞動一字第0九二00四三九一二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