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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董事長及依公司法設置之經理人,其退休金得否支應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08.06. 勞動一字第0920043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6日
    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九二條及第二0八條規定,董事長及依該法設置
    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
    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
    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08.06. 勞動一字第0九二00四三九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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