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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老年給付保險年資計算方法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09.14. 勞保二字第09300384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4日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條規定,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又依民法第
    一二三條規定略以,稱年者,依曆計算;年,非連續計算者,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又依勞
    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末段規定之計算基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有關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計算方法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特別明定,惟揆諸勞工保險
    條例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因前開民法第一二三條已對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
    方法有所明定,自應適用該相關規定辦理。另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因無法連續計算而須依
    前開規定以日數換算為年時,如其畸零日數正值閏年二月,且該月加保滿二十九日者,則其
    該月實際加保日數應計為二十九日,而非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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