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致婚姻關係終止者,如其在臺當次居留仍在有效期限內,仍得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01.11.勞保2字第09400715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1日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外國籍員工於加保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又依92年 5月1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 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
可。」因此,外國人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
臺工作。又查外籍配偶離婚者,其外僑居留證並非當然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
滿後始失效。因此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雖與我國
國民離婚,然其因結婚而取得之居留證未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而失其效力者,基
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考量,其仍可適用本法第48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此外,外籍配偶離
婚後如以其他名義獲准居留者,則無本法第48條第 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據此,外籍配偶獲
准在臺居留後,在當次居留有效期限內,如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致婚姻關係終止者,參加勞
工保險請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