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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
堆高機、研磨機及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型式檢定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01.27.勞安2字第09500051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7日
主旨: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及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型式檢定業務。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2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9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機械器具型式
檢定機構」,辦理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
機及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型式檢定業務,自95年 1月 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為期 3
年。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條規定,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之上述機械,於使用前,請
向該院申請實施型式檢定(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 4段 195之10號51館11樓,聯
絡電話:03-5915015、03-5914918),所需型式檢定費用由本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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