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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有關應予核發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案,保險人應於10 日內發給之規定不適用之情形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6.01. 勞保二字第095002687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有關應予核發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案,保險人應於十日內
    發給之規定,於申請人之被保險人資格、請領要件證明文件有待查證,或須指定醫院、醫師
    複檢,或職業傷害、職業病有待鑑定等不可歸責於保險人之情事時,不適用之,其處理期間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6.01. 勞保二字第0九五
    00二六八七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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