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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9.11. 勞職業字第09505064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11日
    關於失業給付申請人當選村(里)長就任後,其是否仍具失業者身分,得以辦理失業給付申
    請或認定疑義乙案。
    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
    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年,連選得連
    任。」第61條第 3項:「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 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費,
    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4萬 5,000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
    、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暨本會92年 2月26日勞保1 字第0920007077號
    函示略以,有關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之另有「工作」,係指受僱從事有酬之薪資勞動。
    依上開規定及本會函示,村(里)長雖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惟其支領之事務
    補助費與受僱從事之有酬薪資不同,應非屬工作之薪資收入。惟就業服務中心於辦理失業認
    定時,仍應就其是否具工作意願及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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