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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之款項,應否 併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04.13.勞保2字第0960006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13日
    查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
    行細則第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故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資,與勞工保險條例之
    月投保薪資之定義,三者均相同。依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無論給與之名稱為何,只要具「勞務對價
    」性質,均為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應計入月投保薪資總額內。本案有關工資疑義,仍請就廢
    棄物回收工作是否屬清潔隊員本職工作之法定職掌事項,回收廢棄物之變賣所得金額是否為
    勞雇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內有「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如經查明上開事項,勞雇雙方均認
    為廢棄物變賣所得金額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工資,則應計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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