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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定,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應以最近 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06.12.勞保2字第096014023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2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另同
    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
    資收入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 3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總額未達投保
    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之第一等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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