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準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1.01.勞中一字第0960100389號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 5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