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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工會法」第14條第 1項第 4款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11.30. 勞資一字第096012645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工會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直轄市之規
    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11.30. 勞資一字
    第0九六0一二六四五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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