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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後核定前後死亡,可否由其家屬擇一請領殘廢給付或 喪葬津貼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5.01.17. 台內社字第8501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月17日
      (1)查勞工保險之「受益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指被保險人之配偶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當序受領遺屬津貼者而言。至同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負責埋葬人」既非上開法定受益人,自無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九十三條擇領權之適用。
      (2)按農民健康保險並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當序受領遺屬津貼等「受領人」之規定
       ,且被保險人死亡時,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其喪葬津貼係由支
       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如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核定前死亡,一律核給喪葬津貼,有
       關支出殯葬費之人不得擇領殘廢給付乙節,與勞工保險並無不同。本案仍請依本部八
       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臺內社字第八一七三0七七號函辦理。(內政部85.01.17. 臺內社
       字第八五0一五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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