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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基於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政策、立法目的及上開法理,於98年 1月1 日勞工保險年金 施行前,尚無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11.20. 勞保2字第097014053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1)查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該二個保險制度均施行
       年金給付之前提下,並兼顧勞工在就業前或失業後,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在國民
       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體系流動時,均有各自保險年資,為能確保其老年及失能(身心
       障礙)之經濟安全生活,爰採相互承認年資,並分別計算,由保險人合併發給之方式
       ,此於「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明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者始有適用自明。
      (2)基於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政策、立法目的及上開法理,本案在98年 1月 1日勞
       工保險年金施行前,尚無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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