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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之受委託單位、期間及檢查項目等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12.31. 勞檢2字第09701513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託中華鍋爐
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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