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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止,開始辦理勞工法 律扶助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3.16. 勞資3字第098012522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6日
    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包括接受民眾申請、資格與案情審查、指派
       律師、律師酬金審定、轉付、案件撤銷及其他變動處理等工作。
    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之 1、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8 條之 1、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勞工安全衛生法
       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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