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 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另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為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6.29. 勞保2字第09801403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9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
    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另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為準。按參
    加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其有關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認定及罰鍰之核處,係依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並引用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定義及精神,以維勞工權益,爰本案請依現行相關規定
    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